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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做好省委巡視組發現審計問題的整改工作,根據《審計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,區審計局起草了《新建區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辦法(送審稿)》(以下簡稱《審計項目責任追究辦法》)?,F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:
一、目的依據
《審計項目責任追究辦法》是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要求起草的。
《審計項目責任追究辦法》起草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審計行為,促進依法審計,提高審計項目質量,依法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。
二、主要內容
第一條? 為了規范審計行為,促進依法審計,提高審計項目質量,依法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,制定本辦法。?
第二條 ?本辦法適用于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項目質量責任的調查、認定和處理等。?
第三條 ?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質量責任,是指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在執行審計項目過程中,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,違反審計法規、審計準則等相關規定,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。?
第四條 ?區審計局實行審計組成員、審計組組長、業務科室負責人、審理機構審理人員及負責人、總審計師、分管局領導和局長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,分別對下列事項承擔責
第五條 ?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的提起。
第六條 ?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包括下列處理方式。
第七條 ?對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相關責任人的處理,按照違反審計法規、審計準則等相關規定的情節和給國家、被審計單位、區審計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害后果分為以下情形。
第八條 ?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處理。?
第九條 ?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。?
第十條 ?審計項目質量問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于處理。?
第十二條 ?在審計項目質量責任的調查、認定過程中,審計項目質量責任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,相關部門應認真聽取相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,不得因相關責任人陳述和申辯加重責任。?
第十三條 ?區審計局應當將審計項目質量責任的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相關責任人;有明確的檢舉人、控告人、投訴人的,應當同時書面告知檢舉人、控告人、投訴人。?
第十四條 ?被追究審計項目質量責任的人員若對處理決定不服,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申訴,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。對責任人提出的申訴應及時受理、復審,并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。?
第十五條 ?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。?
第十六條 ?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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